再生能源發電業籌設申請 

為了達到淨零排碳的目標及解決供電不穩的問題,台灣再生能源、儲能及綠能產業紛紛崛起;政府也為了開發及有效管理國家電力資源,近年來積極推動能源轉型政策,促進電業多元供給,活絡交易市場。

依「電業法」及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之規定,再生能源設備類型主要依其裝置容量及發電用途分為三種類型:

第一型:指依發電業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,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

第二型:指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,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「自用」發電設備

第三型:設置自用再生能源裝置之容量未達2仟瓩(2MWp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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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為常見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類型為第三型,只要裝置容量未達2仟瓩,無論是個人、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,皆可申請。

第三型申請流程如下:(此流程為簡略說明,仍應視實際情況作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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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只要裝置容量併計達2仟瓩,欲採直、轉供方式者,即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(以下簡稱「第一型」)範疇,必須依電業法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籌設許可及施工許可後,方得施工,並取得電業執照。

第一型申請流程如下:(此流程為簡略說明,仍應視實際情況作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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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申請籌設許可時,依電業登記規則第三條需準備下列五大書表:

1. 籌設計劃書

2. 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

3. 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

4. 土地開發同意文件及地政機關意見書

5. 發電廠之電源線引接同意證明文件

意即,在送審籌設許可前,就有相當多的前置作業必須進行,本事務所有執業資歷20年的電機技師及實務經驗豐富的工程顧問公司作為專業團隊,協助公司申請電業執照不再曠日廢時。